近日,沭阳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宋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置决定。
基本案情
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宋某在三次不同场合陈述借出款项的方式均不一致。一是在民事起诉状中称出借款项系通过现金交付;二是在本院谈话过程中称其中20000元系其女朋友于2024年4月30日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交付;三是在听证过程中又称该20000元系其于2024年4月多次向徐某支付宝转账结算形成。
经法官多次告知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宋某最终承认自己作了虚假陈述,并表示愿意接受法院处理。
法院处罚
宋某在诉讼过程中多次对出借款项交付的时间与方式作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浪费司法资源,妨害诉讼活动正常开展。针对宋某的虚假陈述行为,本院依法作出(2024)苏1322司惩3号决定书,对宋某罚款3000元。
法官说法
当事人在参与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当事人虚假陈述不仅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也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影响案件正常审理进度。对于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法院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