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适用农药,不仅难以保证农作物病虫草害的防治效果,而且可能导致农作物衰弱、减产、甚至绝收。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因自家种植的水稻田除草需要,在某镇一农资经营部购买除草剂,该农资经营部销售人员向原告推荐使用适用于小麦作物的除草剂,后原告的水稻出现不生长、不抽穗,且伴有卷心、烂心症状。双方因赔偿问题僵持不下,原告将农资经营户及经营者诉至法院,根据农业农林主管部门鉴定书确定的欠收程度和种植面积、亩产等因素,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0738元。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农业农林主管部门作出《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水稻植株抽穗较迟、抽穗期不齐、穗形大小不一,排除施肥、灌溉、防病治虫等因素,减产的原因应是超范围使用涉案除草剂所致。
被告作为长期从事农药销售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其明知购买人购买农药是用于水稻田地除草,而案涉除草剂的使用作物为小麦的情况下,基于自身经验认为使用该除草剂不会影响水稻的生长,仍然向购买人推荐该除草剂,未尽到作为农药经营者应尽的责任。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总损失金额10738元,结合《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结论、本地区水稻亩产标准等,法院认定该损失金额客观合理,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本案中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8590元。
法官说法
被告农资经营部作为经营农药的主体,其对所售农药的适用范围应有准确的判断,在推荐用药前应向农户询问病虫草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本案中,被告农资经营部未按农药用途准确推荐用药,直接导致农户使用后作物出现异常,导致作物减产,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