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与**恕不外借!”
这句话经常出现在车位标签上
看似调侃,实属无奈
车主们可能都遇到过亲戚朋友借车的情况
不借,显得尴尬
借了,担惊受怕
仗义借车是好心,就怕遇到麻烦事!
此时,发生了交通事故
责任谁来负?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出借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陈某醉酒后欲借同行好友仲某的机动车,仲某碍于情面便答应陈某的要求,后陈某开车(附载仲某)途中,超速行驶并疏于对路面情况的观察,将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致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弃车逃逸,仲某亦离开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检测,陈某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
案发后陈某、仲某主动到投案,归案后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同时,二人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
仲某明知他人饮酒,仍提供机动车供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与驾驶人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结合仲某自首、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仲某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规定的情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中,仲某明知陈某饮酒,应预料饮酒驾驶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甚至导致其他交通参与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后果,仲某却碍于情面仍将车辆提供给陈某驾驶,直接导致了本案中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与陈某构成共同犯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在出借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认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主要包括:(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
再者,如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遇他人借用车辆时,应充分判断对方是否具备合法安全驾驶车辆的条件,稍有不慎,车辆出借人可能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