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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还清后仍持借条起诉,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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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6-02 16:58: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虚假诉讼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查查明:2014年3月21日,顾某全向被告人张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同月29日,顾某全清偿了债务,但忘记收回借据。

2015年9月7日,被告人张某持上述借据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顾某全偿还人民币20万元及违约金,顾某全未到庭。2016年1月21日,法院判决顾某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违约金。后顾某全提起上诉,并在二审听证中提供了还款记录,后被告人张某申请撤回起诉。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取得了顾某全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张某虽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但在归案时未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后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主动交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虚假诉讼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沭阳法院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沭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