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沭阳县委宣传部与沭阳县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打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新闻发布会。沭阳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曹庆玉、县委宣传部杨佳文等及市、县多家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沭阳县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曹庆玉主持会议。 发布会上,沭阳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蒋华伟通报了2020年执行工作情况及打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情况。据介绍:今年以来,沭阳县法院新收首次执行实施案件10133件,实际执结5338件;向公安移送涉嫌拒执犯罪案件22人次,审结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6件6人;开展集中执行行动42场次,发布被执行人黑名单49期379人次,发布悬赏公告4期7人次,7886人被限制高消费,5419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165家)。 沭阳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庭庭长顾广浩发布两起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最后,相关媒体记者进行了提问:
沭阳法院在打击拒执行为方面,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针对拒执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给予罚款、司法拘留,并可对被执行人进行相应的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拒执犯罪的处罚,法律作出了怎样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请介绍一下:今年以来,沭阳法院处理的拒执犯罪案件相关情况?
截至目前,我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案件线索22条;受理拒执相关犯罪案件7件7人,判决6件6人。
附: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刘某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以(2016)苏1322民初字第2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某兵等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王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某兵仍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王某向沭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刘某兵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后,仍拒绝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如实申报财产。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刘某兵及其妻子葛某美将其所有的沭阳县元园小区某房屋交易过户给案外人,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处理结果:被告人刘某兵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司法权威、影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沭阳县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判处被告人刘某兵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
被告人马某龙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案
基本案情:2016年8月22日,王某宝就其与沭阳县万匹某生猪饲养场、被告人马某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沭阳县法院于同日裁定查封马某龙沭阳县万匹某生猪饲养场所有的现饲养在该场内的母猪70头、苗猪62头,查封期限从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未经准许,不得有转让、变卖、毁损等改变被查封财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等权属的行为。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马某龙明知70头母猪被查封,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被查封的70头母猪非法出卖,所得价款亦未向法院提存。
处理结果:被告人马某龙明知财物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仍然予以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沭阳县法院判处被告人马某龙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