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与宿迁市道路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联合召开道路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座谈会。 会上,宿迁市道路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支公司、沭阳法院共同就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使用、追偿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交流。 沭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尹文光指出,道路救助基金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沭阳法院将从诉前调解、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为之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常识,您需要了解一下: 1.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2.垫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关于追偿的规定 2004年5月1日起实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首次提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