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王法官吗?我是张某啊(系被执行人沭阳县某某木业制品厂投资人),我们厂已经履行完义务了,厂房不用卖了……”张某刚上班便给执行干警王亚洲打来电话称。
今年1月、7月,沭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均为沭阳县某某木业制品厂。案件自立案执行后,沭阳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敦促其限期履行义务,并对其投资人张某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4月23日,执行干警王亚洲带领法警依法对被执行人沭阳县某某木业制品厂所有的机器设备及厂房进行了查封,并通过电话、传唤谈话等方式责令其投资人张某立即履行义务,释明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8月18日,我院再次告知被执行人尽快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付款事宜,否则将对该厂房进行拍卖。
投资人张某收到该通知后,立即主动与两个案件的权利人联系,积极协商还款事宜。截止10月9日,被执行人沭阳县某某木业制品厂已私下履行完毕全部还款义务,并分别缴纳案件执行费用。当日,该两起案件权利人分别向法院申请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