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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减负 | 拒绝退还彩礼,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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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8-20 14:49:36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茆某(女)与徐某解除婚约后,拒不返还彩礼,经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茆某于该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礼金徐某20000元及及黄金戒指一枚(重量为5.09克)。因茆某未能如期履行义务,徐某向沭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沭阳法院立案执行以来,依法向被执行人茆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敦促其限期履行义务,依法将茆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进行曝光,进行信用惩戒,但茆某仍未履行义务。

执行干警陈苏川接手该案后,经多方查找与被执行人取得了电话联系,讲清利害关系,释明法律后果,促进双方协调解决。

    申请结案

近日,在执行干警陈苏川的协调下,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茆某在执行局经过协商,茆某向徐某支付现金28000元(含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等)及黄金戒指一枚,并交纳执行费200元。

法官说法:

在封建社会,婚姻嫁娶讲究“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聘娶婚为当时社会所承认,其中纳征亦称纳币,即男方家以聘礼送给女方。这是中国婚约彩礼的由来。

 借婚姻索要财产在当今社会仍然存在,其危害性是不可低估的。借婚姻索取财物不是正当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是借自由之名滥用权利;有的人甚至将自己当做待价而沽的商品,这是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本意的,是违反社会主义婚姻道德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男女双方因为彩礼问题闹矛盾甚至是分手、悔婚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家庭因借债给付财礼造成婚后生活困难,成为夫妻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律不支持借婚姻索取高额财物,给付方起诉要求返还的,法院将视情节判决索要方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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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沭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