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依据(2014)沭胡民初字XXX、XXX号两份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解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个案件,因与解某达成和解,现申请解除对解某的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等执行措施,请批准。”近日,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沭阳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解某的执行措施。
2014年5月,张某驾驶三轮车与解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沭阳法院审理,被告解某就两案共应赔偿张某232368.05元。因解某未能如期履行义务,张某向沭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沭阳法院自立案执行以来,依法向被执行人解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敦促其尽早履行义务。然而,解某仍未履行义务,沭阳法院遂将解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进行信用惩戒。
2020年5月22日,沭阳法院依法传唤解某。经查,解某微信中近三年来每年均有大笔款项往来,执行干警戚新超依法扣押解某的手机,及时固定证据,向其释明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经戚新超多次沟通协调,7月22日,张某与解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解某于当日交纳执行款10万元,余款分期支付,解某的姐姐提供担保。
张某因身体原因不便来法院领款,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执行干警戚新超专程将10万元执行款送到了张某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