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快讯
房被保全难出售 害怕毁约急还款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0-08-03 17:48:07 打印 字号: | |

   “王法官,我现在就还款,请你们赶快解除对我的房屋保全措施,我已与他人签好卖房协议,再晚就要毁约赔偿了。”7月28日上午,被执行人宋某突然现身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表示愿意当场一次性还清申请执行人陈某的本息并负担执行费等费用,希望法院尽快解除对他的房屋保全措施。
2016年,被执行人宋某、张某向陈某借款20万元,约定一年内还款。约定到期后,宋某、张某还了一部分钱就再未履行义务。无奈,陈某于2019年9月12日向沭阳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陈某向沭阳法院申请通过了对宋某、张某所有的某商品屋进行保全。该案经沭阳法院、宿迁中院审理后,判决宋某、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196000元及利息。被告宋某、因宋某、张某未能如期履行业已生效的法律判决,陈某于2020年7月13日向沭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沭阳法院的执行法官王谦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某、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敦促其限期履行义务。经调查后,法院冻结宋某、张某二人所有银行账户。宋某、张某有钱没法花,于是又张罗着卖房子。不料,与买主签好卖房协议后,又因房屋被法院保全无法过户。宋某、张某因担心违约赔偿而心急如焚,深深感受到了法院执行的威慑力,遂决定一次性还清欠款。

7月28日上午,被执行人宋某、张某早早来到沭阳法院执行局,在银行卡内钱款因被冻结,直接向权利人陈某支付执行款364329元,支付执行费2897元,当日履行了全部义务,此案顺利执结。

 



♥ 法律小常识: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对方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

而且,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对方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影响着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大多数会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责任编辑:沭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