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沭阳法院的执行法官王谦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某、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敦促其限期履行义务。经调查后,法院冻结宋某、张某二人所有银行账户。宋某、张某有钱没法花,于是又张罗着卖房子。不料,与买主签好卖房协议后,又因房屋被法院保全无法过户。宋某、张某因担心违约赔偿而心急如焚,深深感受到了法院执行的威慑力,遂决定一次性还清欠款。
7月28日上午,被执行人宋某、张某早早来到沭阳法院执行局,在银行卡内钱款因被冻结,直接向权利人陈某支付执行款364329元,支付执行费2897元,当日履行了全部义务,此案顺利执结。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对方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 而且,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对方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影响着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大多数会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