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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人民法院涉“套路贷”相关犯罪法律规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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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5-08 15:03:10 打印 字号: | |

“套路贷”相关犯罪法律规定告知书

 

为保证您的诉讼权利的正确行使,同时为了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涉“套路贷”的法律规定告知如下:

   一、“套路贷”的含义: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二、实践中,涉“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如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小额贷款公司” “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他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6.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

   三、涉“套路贷”相关犯罪的处理规定: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规定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同时规定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问:关于涉“套路贷”相关犯罪的规定已向你告知,你是否能保证你所诉案件系真实的民间借贷而非涉“套路贷”,并承诺如系涉“套路贷”相关犯罪,愿意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答:  

                                                  承诺人:            诉讼代理人:

(签名或捺印)

       

 

 
责任编辑:沭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