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322司惩2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张立新虚假陈述的行为罚款10000元。现将案情通报如下:
被处罚人情况
被处罚人:张立新,男,1962年7月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沭城街道老沭河北路。
基本案情
原告张立新与被告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立新称被告自2014年12月4日出具85800元欠条后未付过款。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苏1322民初10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郑士明给付原告张立新货款858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合计135800元。
被告郑某某不服该民事判决,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二审审理过程中,郑某某提供张立新出具的收条两张,证明已给付张立新货款14000元。张立新认可收到两笔还款,亦同意从本案欠款中扣除。据此,宿迁中院作出判决,改判被告郑某某给付原告张立新货款718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合计121800元。
处理结果
被处罚人张立新在庭审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害法院审理案件,浪费了司法资源,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应依法予以严厉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ー十ー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ー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张立新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