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终于要回来了,大娘我真不知怎么感谢才好啊!”3月20日上午,权利人李大娘在收到8700元执行款后,眼含热泪,激动地对执行法官戚新超连声致谢。
江某某从李大娘经营的门市赊购钢管、水管等建筑材料,欠货款8716.3元。此后,江某某便杳无音讯,李大娘多方查找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大娘将江某某诉至法院。经审理后,沭阳县人民法院判令江某某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大娘支付货款8716.3元。 判决生效后,因江某某未能按期支付货款,李大娘向沭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沭阳法院自2019年7月2日立案执行以来,依法向江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其房产、工商股权登记、银行存款、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查控。经查,江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沭阳法院对江某某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但江某某仍未履行义务。2020年3月18日,案件承办干警戚新超再次对江某某的银行卡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江某某所有的银行卡号为321322040199000073XXXX账户上发现有资金支取,同日,戚新超立即对该账户进行网上冻结。见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江某某终于现身服软,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同意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 沭阳法院执行局执行事务中心内,权利人李大娘拿到了8700元执行款,该案当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