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现在就还钱,请把我银行卡解冻了吧。”近日,被执行人吴某某给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姜山发来短信。“自觉履行义务是明智的选择,希望珍惜自己的信用!”姜山随即回复信息。
吴某某,系(2020)苏1322执812号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吴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赔偿司某某13740.58元、7398.77元。因吴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沭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沭阳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以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吴某某名下的银行卡予以冻结,同时两次上门传唤均未果。 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干警姜山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吴某某,要求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吴某某均以“手头紧张,等等再说”等理由拒不履行。近日,吴某某收到银行短信提示其房贷逾期未还,这才慌忙地要求还钱,真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却误了还贷好时机!” 本图片来自网络 当日,沭阳法院依法对吴某某银行卡内余额6000元予以划扣,吴某某私下向权利人司某某支付了赔偿款余额,权利人司某某当即申请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