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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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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2-11 10:02:56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增强消费者权利意识,促进广大经营者依法规范诚信经营,沭阳法院发布两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

赵某诉刘某网购保健品未标明批准文号案

    案 情

    刘某在淘宝网上经营出售成人保健品的网店。2017年9月13日,赵某从该网店购买保健品共计294元。赵某在收到商品后发现该保健品的包装上没有标明该保健品的批准文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诉至法院,要求刘某退还购物款294元并十倍赔偿2940元。

    审 理

    沭阳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所售商品属于食品范围,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有批准文号等标识,否则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案保健品没有批准文号及标识,刘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按有关规定办理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的手续,违反了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强制性规定,故赵某要求刘某退还货款及十倍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点 评

    食品标签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被标识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者名称等进行清晰、准确的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安全特性等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涉案商品没有标明批准文号及相关标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向消费者承担退货并十倍赔偿的责任。

吴某与某农业机械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 情

    某农业机械销售公司向吴某出售柴油机一台,收款收据载明柴油机型号为“LR4M5”,产品编号为“YM16109458”,价款为16400元,并加盖了“一拖(洛阳)柴油机有限公司 YT-156 用户服务站”印章;而柴油机铭牌载明系东方红牌柴油机,生产商为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型号为“LR4M5-T67”,产品编号为“YM16109458”。但某农业机械销售公司向吴某实际交付的柴油机产品编号为“169458”。 吴某认为某农业机械销售公司明知其销售产品不是东方红牌柴油机,而将其作为东方红牌柴油机销售,系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按销售商品价款的三倍予以赔偿。

    审 理

    沭阳法院审理认为,从收款收据载明的柴油机型号、产品编号、加盖的“一拖(洛阳)柴油机有限公司 YT-156 用户服务站”印章以及柴油机铭牌看,足以让吴某相信其购买的是一拖(洛阳)柴油机有限公司生产的东方红牌柴油机,而某农业机械销售公司实际向吴某交付的并非东方红牌柴油机,而是洛发牌柴油机,其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情形,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点 评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从性质上讲属于生产消费,尽管不属于生活消费,但为体现对农民权益的特殊保护,在调整范围不变的前提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农民购买、使用农资产品作了参照适用的规定。因此,农民在购买农资产品时受到欺诈的,依法在主张解除合同的同时,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


 
来源:沭阳法院
责任编辑:沭阳法院